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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律师财产分割新解】股票期权收益:家事婚姻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与分割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企业激励机制的创新,股票期权作为公司对员工的一种激励方式,其在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热点。赵某某诉刘某某离婚后财产案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深入探讨这一问题的机会。本文将分析该家事婚姻案件,并探讨股票期权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成都律师如何在离婚时进行合理分割。

案件概述:

赵某某与刘某某在A国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离婚过程中,赵某某主张分割刘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行使的C公司期权收益。经过一系列诉讼程序,最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刘某某行使股票期权所得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就如何分割该财产给出了具体判决。

争议焦点:

  1. 股票期权的实际被授予人是谁?
  2. 行权股票期权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股票期权的实际被授予人为刘某某,其行使股票期权所得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同时考虑到刘某某未如实陈述及提供证据,存在隐匿财产行为,决定刘某某可以少分。最终,法院判决刘某某给付赵某某一定数额的补偿。

法律分析:

  1. 股票期权的性质:股票期权是公司对员工的一种激励方式,其价值与员工的工作表现和公司的业绩密切相关,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行使的股票期权收益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 财产分割的原则:在离婚案件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考虑财产的来源、双方对财产的贡献以及是否存在隐匿财产等行为。
  3. 期权收益的确定:期权收益的确定需要考量期权的行权时间、行权价格、股票的市场价格等因素,以确定期权的实际价值。

结语:

股票期权作为现代企业激励机制的一部分,在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法院在处理此类问题时,需要综合考虑期权的性质、婚姻期间的财产制度以及双方的实际贡献等因素,以实现公平合理的财产分割。对于夫妻双方而言,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合理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

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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