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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后开培训班,成都律师解读劳动纠纷中竞业限制的法律边界

您是否曾在工作中签订过含有竞业限制条款的劳动合同?当您离职后,是否因为这些条款而感到束手束脚,无法自由开展新的职业生涯?今天,我们将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来探讨劳动纠纷中竞业限制条款的法律边界,以及成都律师028Lawyer如何帮助您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案例回顾:离职员工开培训班引发的纠纷

在福建,甲棋艺培训中心与何某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其中包含了竞业限制条款。合同约定,何某离职后三年内不能在福建省内开设棋艺培训班。然而,何某离职后不久,就在莆田市内开设了自己的棋艺学院,导致原甲棋艺培训中心的三名学生转至其处学习。

甲棋艺培训中心认为何某违反了竞业限制条款,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未被受理。后甲棋艺培训中心诉至法院,要求何某支付违约金。

二、案件焦点: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及违约责任

本案的焦点有两个:一是在双方未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二是甲棋艺培训中心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何某是否已经以行为单方解除了竞业限制约定,其从事竞业限制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三、法院裁判:何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支付违约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条款的缺失及用人单位未履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并不必然导致竞业限制协议无效。何某作为象棋老师,能够掌握对甲棋艺培训中心业务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的资料。《劳动合同书》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何某在离职后两个月内即在莆田市内开班招生,已有三名学生转至其处,已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法院酌情调整违约金为3万元,并判决何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四、法官后语:准确把握竞业限制条款的适用

近年来,竞业限制作为保护商业秘密和维持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在实践中的运用愈加广泛。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约定经济补偿,或约定了经济补偿但未按约定支付的情况较为普遍。

劳动者何时可以其行为解除竞业限制约定,需要准确把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该条文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权利,但也规定了相应的前提条件。

正确理解该条文,对于审理裁判该类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存在竞业限制约定,且该约定条款必须明确约定了“经济补偿”这一要素。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才能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结语

在成都,如果您遇到类似的劳动纠纷,专业的律师可以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服务。他们不仅会帮助您理解竞业限制条款的法律含义,还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个性化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