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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林某明寻衅滋事案:吸毒致幻后持刀拦乘汽车、恐吓驾驶人员的行为定性

案件背景

被告人林某明因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后产生幻觉,在浙江省玉环市楚门镇无故持刀砍伤多人,并在拦乘私家车时持刀威胁驾驶人员,要求其超速行驶和超车。事后,林某明主动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律适用与裁判理由

1. 寻衅滋事罪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林某明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 主观方面:林某明吸食毒品后,为发泄情绪,无事生非,持刀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主观上具有寻衅滋事的故意。
  • 客观方面:林某明的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共秩序,情节恶劣。

2. 劫持汽车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

林某明在拦乘汽车时虽有持刀威胁的行为,但其目的并非劫持车辆,而是为了尽快赶到公安局自首,且未达到胁迫驾驶人员改变车辆运行轨迹的程度。因此,其行为不符合劫持汽车罪的构成要件,而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裁判结果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林某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劫持汽车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二审法院经审查后改判,认定林某明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裁判要旨

  1. 吸毒致幻后犯罪的责任认定:吸毒致幻者实施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对于自陷于精神障碍的行为人,应根据其自陷时对危害结果的意识和意志状态认定其主观罪过。
  2. 劫持汽车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如果行为人虽有持刀威胁驾驶人员的行为,但未达到胁迫改变车辆运行轨迹的程度,不应认定为劫持汽车罪,而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3. 二审改判原则:如果原判定数罪,二审经审查认为应定为一罪的,可以在不超过原判决定执行刑罚的情形下对一罪可以加重刑罚。

总结与建议

林某明案明确了吸毒致幻后持刀拦乘汽车、恐吓驾驶人员行为的法律定性,强调了寻衅滋事罪与劫持汽车罪的区别。如果您在遇到类似问题时需要帮助,建议及时联系专业法律人士,获取更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