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警罪】朱某祥袭警案:狭小空间驾车拖拽警察的法律剖析
案件缘起:2021 年 7 月 8 日 23 时左右,被告人朱某祥酒后且无证驾驶苏 MDTXXX 小型客车,在江苏省靖江市遭遇执勤民警进行酒驾检查。为躲避检查,朱某祥绕道逃离现场,最终被警车和反光锥桶设置的障碍拦住。然而,朱某祥拒不配合检查,在倒车企图逃离时,民警吴某某和辅警徐某某试图控制车辆,朱某祥却强行驾车从狭窄空隙处加速逃离,致使吴某某、徐某某被拖拽后撞击警车尾部,造成吴某某多根肋骨骨折、左肘及左小腿受伤,徐某某头顶肿胀、右肘擦伤。
法律适用与裁判依据:
- 袭警罪加重犯的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此案中:
- 行为模式:朱某祥在狭小空间内驾车拖拽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此行为与驾驶机动车撞击具有相当性。
- 危害程度:朱某祥的行为严重威胁到警察的人身安全,并且导致了轻伤的后果。
- 主观意图:朱某祥明知其行为会对警察人身安全构成威胁,却依然强行驾车逃离,这表明他主观上存在袭击人民警察的故意。
综上,朱某祥的行为符合袭警罪加重犯的构成条件,应当适用加重处罚条款。
- 数罪并罚:朱某祥在实施袭警行为的同时,还存在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情况,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 103.1mg/100mL,构成危险驾驶罪。按照法律规定,应对其实施数罪并罚。
裁判结果: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某祥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一审宣判后,检察机关未抗诉,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裁判要点:
袭警罪加重犯的认定:在狭小空间内驾车拖拽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加重处罚情形。
数罪并罚:行为人同时构成袭警罪和危险驾驶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从重处罚情节:朱某祥曾因盗窃、危险驾驶受过刑事处罚,酌情从重处罚。
从宽处理:朱某祥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总结与建议:朱某祥案清晰地明确了在狭小空间内驾车拖拽警察行为的法律定性,着重强调了袭警罪加重犯的认定标准以及数罪并罚的适用。倘若您在遇到类似问题时需要援助,建议及时与专业法律人士取得联系,以获取更多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