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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虚假诉讼罪中 “情节严重” 的含义是什么?

虚假诉讼罪是一种严重扰乱司法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一直是司法打击的重点。然而,在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虚假诉讼罪中的 “情节严重” 是一个关键问题。本文将以张某民虚假诉讼案为例,结合相关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深入探讨虚假诉讼罪中 “情节严重” 的认定标准。

案件背景:张某民虚假诉讼案

被告人董某红长期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无力偿还债务,部分债权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依法查封了董某红的部分资产。为将被查封资产优先用于偿还亲友债务,董某红与被告人张某民合谋,伪造了 470 万元的借条,由张某民冒充债权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经调解后,张某民依据民事调解书获得执行款 60.468 万元并交给董某红。

最终,张某民被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虚假诉讼罪中 “情节严重” 的认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虚假诉讼罪中的 “情节严重”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 造成他人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虚假诉讼行为导致他人经济损失达到 100 万元以上,或者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达到 10 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 “情节严重”。
  2. 严重干扰司法活动或损害司法公信力:虚假诉讼行为导致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开庭审理、作出裁判文书或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损害司法公信力的。
  3. 致使他人债权无法实现:虚假诉讼行为导致他人债权无法实现,数额达到 100 万元以上的。
  4. 致使义务人自动履行或强制执行:虚假诉讼行为导致义务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或者法院强制执行财产权益,数额达到 100 万元以上的。
  5.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致使他人因不执行虚假诉讼判决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受到刑事追究等。

张某民案中的 “情节严重” 认定

在张某民案中,法院认为张某民的行为虽然构成虚假诉讼罪,但未达到 “情节严重” 的标准。具体分析如下:

  1. 经济损失数额:张某民通过虚假诉讼获得执行款 60.468 万元,未达到 100 万元的认定标准。
  2. 非法占有财产:虽然张某民非法占有执行款,但数额未达到 10 万元以上的 “情节严重” 标准。
  3. 司法秩序干扰:虽然虚假诉讼行为干扰了司法秩序,但未达到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或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程度。
  4. 自首与退赃:张某民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因此,法院最终认定张某民的行为不属于 “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总结与建议

虚假诉讼罪中的 “情节严重” 认定需要综合考虑经济损失、司法秩序干扰、非法占有财产等多种因素。在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这些标准对于合理量刑至关重要。如果您遇到类似问题需要帮助,建议及时联系专业法律人士,获取更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