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罪】深度解析案件中 “从旧兼从轻” 原则的正确适用
在虚假诉讼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无误地适用 “从旧兼从轻” 原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本文将以张某光、张某荣虚假诉讼案为例,紧密结合相关法律解释以及司法实践经验,对 “从旧兼从轻” 原则在虚假诉讼罪中的具体适用展开深入的探讨。
案件背景:张某光、张某荣虚假诉讼案的详细情况
被告人张某光身为浙江某阀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于公司无力偿还银行贷款,农行临海支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最终获得胜诉判决。为了避免公司厂房被拍卖用以抵债,张某光竟然伪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指使张某荣以承包人的名义提起虚假诉讼,要求阀门公司支付工程款高达 487 万元。法院基于这起虚假诉讼作出了民事调解书,张某荣也据此获得了执行款 60.468 万元。
最终,张某光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张某荣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从旧兼从轻” 原则的适用解析
“从旧兼从轻” 原则是指,对于刑法修正案实施之前的行为,应当适用旧法;然而,如果新法的处罚更为轻微,则应当适用新法。这一原则充分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以及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
在张某光、张某荣案中,法院经过审慎判断认为,尽管二人的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虚假诉讼罪的法定刑相对较轻,因此应当适用新法中的虚假诉讼罪对二人进行定罪处罚。
虚假诉讼罪的法律适用要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虚假诉讼罪的认定和量刑标准如下:
定罪标准:虚假诉讼行为必须达到 “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的程度,例如导致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进行开庭审理或者作出裁判文书等。
情节严重:包括造成他人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非法占有他人财产 10 万元以上、致使他人债权无法实现 100 万元以上等情形。
法律适用:在新旧法发生冲突时,应当比较不同罪名的法定刑,而非具体的宣告刑。如果新法规定的法定刑较轻,则应当适用新法。
裁判理由与要点
在张某光、张某荣案中,法院认定二人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并且适用了 “从旧兼从轻” 原则。具体理由如下:
法定刑比较:经过仔细对比,虚假诉讼罪的法定刑相对较轻,因此适用新法中的虚假诉讼罪对二人进行定罪处罚。
共同犯罪认定:张某荣虽然参与了虚假诉讼,但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因此酌情从轻处罚。
量刑考量:张某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张某荣在被抓获归案后也如实供述了罪行,并且二人都退出了违法所得,法院据此对二人从轻处罚。
总结与建议
“从旧兼从轻” 原则在虚假诉讼罪中的适用,充分彰显了刑法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以及对司法公正的不懈追求。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该原则需要全面综合地考虑行为发生的时间、新旧法的法定刑差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节等多个因素。如果您在遇到类似问题时需要专业的法律帮助,建议您及时与专业法律人士取得联系,以获取更为全面、有力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