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罪】解析虚假诉讼罪中 “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的认定
虚假诉讼罪,作为一种对司法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破坏的犯罪类型,一直是司法领域重点打击的对象。在柯某某等虚假诉讼案中,法院对于 “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这一关键要素做出了明确的认定,为后续的司法实践提供了极具价值的参考范例。
案件背景:柯某某等人的恶劣虚假诉讼行径
柯某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套取政府补偿资金,竟然与刘某某、汪某某恶意串通,通过伪造欠条的手段提起虚假诉讼。这种行为直接导致法院基于虚假的事实作出了错误的民事调解书。柯某某利用这一虚假的调解书,将政府补偿资金非法转移,其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司法活动,极大地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的认定标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虚假诉讼罪中 “情节严重” 涵盖了以下几种情形:
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
其一,致使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进行开庭审理,作出错误的裁判文书,甚至制作错误的财产分配方案。
其二,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频繁干扰正常的司法秩序。
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其一,致使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错误的裁判文书,这无疑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
其二,导致他人因不执行虚假诉讼判决而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追究。
在柯某某案中,法院认定其行为 “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关键要点:
首先,柯某某通过伪造欠条并提起虚假诉讼,致使法院作出了错误的民事调解书,并且依据该错误调解书执行了政府补偿资金。
其次,其行为直接导致其他债权人(如彭某某)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最终引发了彭某某因债务无法偿还而自缢身亡这一悲惨后果。
裁判理由与要点
法院生效裁判明确指出,柯某某等人的行为不仅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司法活动,而且还引发了极其严重的社会后果,如债权人的自缢身亡,这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此外,柯某某等人通过虚假诉讼非法转移财产,使得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完全符合 “情节严重” 的认定标准。
总结与建议
虚假诉讼罪中的 “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是判定 “情节严重” 的重要衡量标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院会全面、综合地考量虚假诉讼行为对司法秩序的干扰程度以及对司法权威的损害程度。柯某某案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虚假诉讼行为不仅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引发一系列严重的社会后果,必须予以依法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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