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出执行异议构罪
虚假诉讼罪,是指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文将通过胡某利、陶某云的案例,深入探讨以捏造的事实提出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的行为如何定性,以及法院的裁判逻辑。
一、案件概述:胡某利、陶某云的虚假诉讼行为
胡某利与他人存在民间借贷纠纷,法院判决其败诉并进入执行程序。为防止名下房产被拍卖,胡某利与妹夫陶某云预谋后签订了一份虚假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名下宾馆和健身房的使用权出租给陶某云,租赁期限 14 年,合同签订日期倒签至一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前。胡某利指使陶某云依据虚假合同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导致房产长时间未进入拍卖程序。最终,胡某利、陶某云因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二、案件细节:从民间借贷到虚假诉讼
- 民间借贷纠纷与执行程序
胡某利与他人存在民间借贷纠纷,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和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判决胡某利败诉,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法院执行局依法对胡某利名下的宾馆和健身房一、二层房产以及一辆越野车组织拍卖。 - 签订虚假租赁合同
为防止名下房产被拍卖,胡某利与妹夫陶某云预谋后签订了一份虚假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宾馆和健身房的使用权出租给陶某云,租赁期限 14 年,合同签订日期倒签至 2016 年 6 月 15 日(一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前)。胡某利还指使他人伪造了租赁交割物资清单、租金收条等证据材料。 - 提出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
2017 年 6 月 15 日,胡某利指使陶某云依据虚假合同向某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于同年 6 月 29 日以案外人未实际占有涉案房产为由裁定驳回执行异议。同年 8 月 1 日,陶某云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裁定中止对涉案执行标的的处分,导致胡某利名下房产长时间未进入拍卖程序。 - 案件进展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2 月 11 日作出(2018)豫 1523 刑初 31 号刑事判决,认定胡某利、陶某云犯虚假诉讼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和二千元,对陶某云宣告缓刑。宣判后,无抗诉、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法院的裁判逻辑
- 虚假诉讼罪的认定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胡某利、陶某云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具体理由如下:- 捏造事实:胡某利、陶某云共同故意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签订虚假的房屋租赁合同,并伪造相关证据材料,意图干扰法院强制执行其名下房产。
- 妨害司法秩序:二人的行为导致法院中止对涉案执行标的的处分,严重妨害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 共同犯罪:胡某利、陶某云构成共同犯罪,地位、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陶某云主观恶性较小,悔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
- 裁判要旨
- 虚假诉讼罪的认定标准:案外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提出执行异议或者执行异议之诉,均属于虚假诉讼行为。通过虚假诉讼方式干扰人民法院正常执行活动、为自己或者帮助他人逃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执行义务的行为,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侵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社会危害严重。
- 司法审查与惩处:此类行为往往以双方恶意串通的形式出现,隐蔽性强,甄别难度大。人民法院要加大审查力度,提高甄别判断能力,重视对被害人报案和控告、群众举报等线索来源的审查,及时发现虚假诉讼违法犯罪并依法惩处。
四、法律适用与裁判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07 条之一的规定,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具体情形包括:
-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法院认为,胡某利、陶某云的行为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且情节严重。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五、如何避免虚假诉讼罪的法律风险
为了避免虚假诉讼罪的法律风险,个人和企业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 明确行为动机:在涉及经济利益的行为中,明确自己的行为动机是否合法。
- 避免伪造证据:在民事诉讼中,避免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行为,确保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
- 合理行使诉讼权利:在应诉过程中,合理行使诉讼权利,避免捏造事实或虚假陈述。
- 及时咨询法律意见:在涉及复杂经济纠纷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法律意见,避免因无知而卷入犯罪。
六、结语
通过胡某利、陶某云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对于虚假诉讼罪的认定不仅关注行为人的具体行为,还注重其行为是否具有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后果。在涉及民事诉讼的活动中,行为人应清楚认识到这种行为的违法性,避免因不当手段而触犯法律。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联系专业律师,获取法律咨询和辩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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