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陈某元合同诈骗案:案发前追回数额的法律剖析
在合同诈骗类案件里,精准计算犯罪数额乃是极为关键的要点,特别是那些在案发前追回的款项。本文将借由陈某元的具体案例,深入探究案发前追回数额应否从合同诈骗犯罪数额中予以扣减,以及法院的裁判思路。
一、案件概览:陈某元的合同诈骗行径
2016 年 5 月,被告人陈某元在尚未与某国际广场签订任何工程承包合同的状况下,以转包某国际广场部分楼段土建清包工程为幌子,与唐某国签订土建清包意向协议书,约定把某国际广场部分高楼交由唐某国清包,唐某国需支付信誉履约金 10 万元。唐某国及其合伙人实际支付 9 万元,其中唐某国出资 2 万元。因工程始终未能动工,唐某国要求陈某元退还信誉履约金。同年 9 月 17 日,陈某元退还唐某国 2 万元及 1 万元 “利息”。12 月 14 日,其他合伙人发觉被骗,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陈某元退还剩余款项,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二、案件细节:从协议签订到退款
协议签订:
2016 年 5 月,陈某元在未与某国际广场签订任何工程承包合同的情况下,与唐某国签订土建清包意向协议书,约定唐某国支付信誉履约金 10 万元。唐某国及其合伙人实际支付 9 万元。
退款行为:
2016 年 9 月 17 日,陈某元退还唐某国 2 万元及 1 万元 “利息”。12 月 14 日,其他合伙人发现被骗,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发后退款:
案发后,陈某元退还剩余款项,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三、法院的裁判逻辑
(一)合同诈骗罪的判定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5 月 26 日作出(2016)湘 1102 刑初 166 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某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具体理由如下:
犯罪数额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中提出,“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 此答复有助于激励被告人在案发前积极退赃,及时为被害人挽回损失。
案发前退款的扣减:
陈某元在案发前退还唐某国的款项,其中 2 万元应从犯罪数额中扣减。陈某元以 “利息” 形式自愿多退还唐某国 1 万元,未减少其他被害人的损失,不应从犯罪数额中扣减。
最终犯罪数额:
经核算,陈某元的犯罪数额为 7 万元(9 万元 – 2 万元)。
(二)裁判要点
犯罪数额的计算:
合同诈骗罪犯罪数额的认定,应把案发前已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
“利息” 形式退款的处理:
在存在多名被害人的情形下,被告人在案发前以 “利息” 形式自愿多退还部分被害人的款项,未减少其他被害人的损失,不应从犯罪数额中扣减。
四、法律适用与裁判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24 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情形涵盖: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法院认为,陈某元的行为契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案发前退还的款项应从犯罪数额中扣减。故而,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五、如何规避合同诈骗罪的法律风险
为避免合同诈骗罪的法律风险,企业和个人应当做到如下几点:
明晰行为动机:在涉及经济利益的行为中,明确自身行为动机是否合法。
避免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杜绝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合理履行合同:若涉及合同履行,确保自身具备实际履行能力,避免采取欺骗手段。
及时咨询法律意见:在涉及复杂经济纠纷时,及时向专业律师咨询,获取法律建议,避免因无知而陷入犯罪。
六、结语
透过陈某元的案例,我们能够看出,法律对于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不但关注行为人的具体行为,还着重其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涉及合同诈骗的活动中,行为人应清晰认识到这种行为的违法性,避免因不当手段而触犯法律。倘若您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协助,请联系专业律师,获取法律咨询和辩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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