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许某昕、荣某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涉合同诈骗罪之剖析
在商业运作领域,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往往难以精准划分。本文将借许某昕、荣某公司的案例,深入探究商业承兑汇票涉合同诈骗罪的认定准则以及法院的裁判思路。
一、案件概览:许某昕的合同诈骗行径
荣某公司于 2014 年 8 月 28 日登记成立,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被告人许某昕是公司的实际掌控者。2021 年 2 月,许某昕在荣某公司以及自身身负巨额债务、毫无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状况下,谎称其在某公司拥有能以低贴现率贴现商票和银票的渠道,与多家公司或公司相关人员签订承兑汇票贴现协议,或者出具在一定期限内付清票款的承诺书,从而获取持有票据的公司或公司相关人员的信赖。许某昕以较低贴现率或零贴现率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获取对方商票或银票共计 19 张,票面金额达 1659 万余元,接着又以高贴现率将所获取的 19 张汇票背书转让给多家公司,套取现金用于支付部分票款以及偿还荣某公司债务或其个人债务。截至案发,许某昕已支付票款 587.941 万元,出售房产所得款冲抵票款 109.5 万元,用其他汇票冲抵票款 130 万元,然而仍有 832 万余元无力履行,给各被害人造成了极为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案件细节:从虚构贴现渠道到套取现金
虚构贴现渠道:
许某昕虚构其在某公司有可低贴现率贴现商票和银票的渠道,与多家公司或公司相关人员签订承兑汇票贴现协议,或出具在一定期限内付清票款承诺书,以此赢得持有票据的公司或公司相关人员的信任。
获取票据:
许某昕以较低贴现率或零贴现率经背书转让获取对方商票或银票共 19 张,票面金额总计 1659 万余元。
套取现金:
许某昕再以高贴现率把获取的 19 张汇票背书转让给多家公司,套取现金用于支付部分票款以及归还荣某公司债务或其个人债务。
案件进展: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11 月 18 日作出(2021)湘 0424 刑初 282 号刑事判决,判定荣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许某昕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责令荣某公司及许某昕共同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宣判后,许某昕提出上诉。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作出(2023)湘 04 刑终 83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院的裁判逻辑
(一)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法院生效裁判认定,许某昕及荣某公司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具体缘由如下:
非法占有目的:
许某昕在明知自己身负巨额债务且根本无法实际履行承兑汇票贴现协议的能力时,虚构在某公司有渠道可用低贴现率贴现商票和银票的事实,致使被害单位产生错误认知。许某昕作为长期在商场打拼的商人,对于通过 “高买低卖” 手段背书转让商票和银票所导致的亏损后果是明知的,但其却持续听任该后果发生,这足以表明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犯罪意图。
客观行为:
许某昕以荣某公司的名义与多家公司签订书面承兑汇票贴现协议,采用先履行小额协议或部分履行协议的方式,诱使被害单位继续履行协议,并采取 “高买低卖” 的手段背书转让商票和银票。许某昕在收到贴现款后,大部分用于个人清偿债务。
犯罪既遂:
被害单位意识到被骗之后,许某昕因害怕身陷囹圄而将部分资产变卖,这实际上是无奈之举,况且此时犯罪已然既遂。
(二)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的区分
民事欺诈:
民事欺诈行为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民事欺诈行为虽然也可能致使对方财产受损,但其主观目的并非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的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且其行为手段具有欺骗性和隐蔽性。
四、裁判要旨: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标准
非法占有目的:
行为人在自己身负巨额债务且无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形下,虚构其在其他公司有渠道可用低贴现率贴现商票和银票的事实,与多家公司签订承兑汇票贴现协议,采用先履行小额协议或部分履行协议的方法,诱骗被害单位继续履行协议,并采取 “高买低卖” 的手段背书转让商票和银票,将收到的大部分贴现款据为己有,用于个人偿还债务等,应当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客观行为:
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欺骗手段,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且行为人将骗取的财物用于个人偿还债务等,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五、法律适用与裁判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24 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情形包含: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法院认为,许某昕及荣某公司的行为契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且客观方面也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典型的合同诈骗罪方式。所以,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判。
六、如何规避合同诈骗罪的法律风险
为了有效规避合同诈骗罪的法律风险,企业和个人应当做到如下几点:
明确行为动机:在涉及经济利益的行为中,清晰界定自己的行为动机是否合法。
避免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杜绝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防止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合理履行合同:倘若涉及合同履行,确保自身具备实际履行能力,避免采取欺骗手段。
及时咨询法律意见:在涉及复杂经济纠纷时,及时向专业律师咨询,获取法律建议,以免因无知而陷入犯罪。
七、结语
透过许某昕、荣某公司的案例,我们能够明晰,法律对于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不仅聚焦于行为人的具体行为,还着重考量其行为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在涉及商业承兑汇票的活动中,行为人应当清晰认知这种行为的违法性,避免因不当手段而触犯法律。倘若您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协助,请联系专业律师,获取法律咨询和辩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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