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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鲁某磊非法拘禁案:介入因素下因果关系的认定剖析

在非法拘禁类案件里,怎样去判定行为人非法拘禁行为跟因介入因素而产生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可是司法实践中相当关键的问题。本文将借助鲁某磊的这一案例,深入探究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出现介入因素致使被拘禁人轻伤的因果关系认定情况,以及法院的裁判思路。

一、案件概览:鲁某磊的非法拘禁行径

2019 年 3 月 17 日,被告人鲁某磊和被害人邱某秀通过微信约定在山东省莒县的某超市见面。当晚,鲁某磊开着轿车接上邱某秀后,把她带到了自家小区的地下停车场。由于邱某秀拒绝下车去鲁某磊家,鲁某磊就驾车带着邱某秀朝陵阳街道方向行驶,途中多次拒绝邱某秀前往烧烤城或者下车离开的请求。当邱某秀打电话向男友求救并且打算报警时,鲁某磊试图去抢夺她的手机以阻止求救。邱某秀因为害怕被性侵,于是打开副驾驶车门跳车,结果导致她四肢软组织损伤、右足舟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二、案件细节:从见面到跳车受伤的过程

见面与乘车
鲁某磊和邱某秀通过微信约定见面后,鲁某磊开车接了邱某秀,然后带她到自家小区地下停车场。

拒绝下车
邱某秀拒绝下车去鲁某磊家,鲁某磊驾车搭载邱某秀往陵阳街道方向行驶,还多次拒绝邱某秀前往烧烤城或下车离开的要求。

试图求救
邱某秀打电话向男友求救并准备报警,鲁某磊试图抢夺其手机来阻止求救。

跳车受伤
邱某秀因害怕被性侵,打开副驾驶车门跳车,致使四肢软组织损伤、右足舟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案件进展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在 2020 年 3 月 4 日作出(2019)鲁 1122 刑初 441 号刑事判决,认定鲁某磊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鲁某磊提出上诉,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4 月 22 日作出(2020)鲁 11 刑终 65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院的裁判逻辑

(一)非法拘禁罪的判定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鲁某磊的行为已然构成非法拘禁罪。具体理由如下:
限制人身自由
鲁某磊驾车搭载邱某秀,多次拒绝她下车或前往其他地方的要求,从而限制了邱某秀的人身自由。
实施威胁
鲁某磊试图抢夺邱某秀的手机,阻止她求救,使得邱某秀处于极度恐惧和精神高度紧张的状态。

(二)因果关系的认定
本案的争议重点在于鲁某磊的非法拘禁行为与邱某秀跳车导致轻伤的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法院认为:
介入因素的评估
邱某秀跳车的行为虽是一个介入因素,但这一行为是在鲁某磊非法拘禁行为的直接威胁下发生的。邱某秀作为年轻女性,在夜间被陌生年轻男子非法拘禁于行驶车辆中,多次要求离开均被无视,试图联系亲友求救也被制止,此时邱某秀处于极度恐惧和精神高度紧张的状态,不得不采取自救行为。
因果关系的确定
邱某秀的跳车行为虽具有高度危险性,但实属迫不得已而为之,是由鲁某磊的非法拘禁行为所引发。所以,邱某秀的跳车行为与鲁某磊的非法拘禁行为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三)裁判结果
法院依法认定鲁某磊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并且其非法拘禁行为与邱某秀跳车导致轻伤的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鲁某磊应对邱某秀的轻伤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四、裁判要旨:介入因素下的因果关系认定

因果关系的综合考量
在非法拘禁行为过程中出现介入因素导致危害结果的情况,需要全面考量非法拘禁行为、介入因素、实害结果三者之间的关系,以此来确定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介入因素的异常性
要是介入因素与实行行为紧密相关,出现异常的概率较低,而且实行行为本身致使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大,那就应当肯定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被害人行为的迫不得已性
在介入因素为被害人行为的情形下,如果行为人先前行为给被害人带来超出一定程度的危险,使得介入的被害人行为属于迫不得已而为之,可以说先前行为包含被害人自身介入的危险,在该危险最终成为现实结果的情况下,可以确认实行行为与最终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五、法律适用与裁判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38 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法院认为,鲁某磊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其非法拘禁行为与邱某秀跳车导致轻伤的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鲁某磊应对邱某秀的轻伤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六、如何规避非法拘禁罪的法律风险
为了避免陷入非法拘禁罪的法律风险,个人和企业应当做到如下几点:
明确行为动机:在涉及经济利益或个人纠纷时,要明确自己的行为动机是否合法合规。
避免使用暴力或威胁:在解决纠纷时,切莫使用暴力、威胁或恐吓等手段去迫使他人交付财物或做出违背意愿的行为。
合理行使权利:如果涉及投诉或维权,务必确保行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避免过度索要。
及时咨询法律意见:在涉及复杂纠纷时,要及时向专业律师咨询,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防止因无知而卷入犯罪。

七、结语
通过鲁某磊的这个案例,我们能够看出,法律对于非法拘禁罪的认定不仅仅关注行为人的具体行为表现,还十分注重其行为是否具备从重处罚的情节。在涉及介入因素时,应当综合评估非法拘禁行为、介入因素和实害结果之间的关联,以明确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要是您需要更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联系专业律师,获取专业的法律咨询和辩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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