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拆迁户以举报开发商违法行为为手段索取巨额补偿款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在拆迁补偿以及举报违法行为这类案件里,怎样去界定行为人的行为是不是构成敲诈勒索罪,这可是个极具争议性的法律问题呢。接下来咱们就通过夏某理等人的这个案例,深入探究一下拆迁户以举报开发商违法行为作为手段去索取巨额补偿款的情况,到底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还有法院的裁判逻辑是怎样的。
一、案件概况:拆迁户的索赔举动
夏某理和夏某云是姐弟关系,夏某云跟熊某又是夫妻关系。夏某理的母亲叶某是浙江省某县经济开发区的村民。2005 年的时候,香港某某公司和浙江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投资组建的旅游公司在开发区搞开发项目,这就涉及到叶某家的房屋拆迁以及坟墓迁移的事儿了。后来叶某跟拆迁公司签了拆迁协议,还收到了房屋拆迁补偿费 52565 元以及坟墓迁移补偿费 29600 元。夏某云也收到了房屋补偿费 42000 元,而夏某理从夏某云那里拿到了 10000 元。
到了 2005 年 12 月,夏某云因为家人在迁移坟墓的时候没通知自己,心里特别不满,就和母亲叶某还有叔叔潘某等亲属闹起了矛盾。夏某理知道后,觉得是开发区管委会实施拆迁才导致亲属不和的,再加上自己大儿子在校猝死这件事没能得到妥善处理,所以就产生了重新向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去索取拆迁、迁坟相关损失赔偿费以及儿子死亡精神损失费的想法。
二、案件详情:从不满到索赔
起草索赔材料与举报信:
2005 年 12 月底的时候,夏某理起草了一份索赔材料,要求开发区管委会、香港某某公司和浙江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赔偿住宅和祖坟毁坏以及精神损失费总共 61 万元,同时还写了一份举报信,举报上述单位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存在违规、违法的行为。之后夏某云对材料进行了修改打印,然后把索赔材料交给了开发区管委会,把举报信交给了县信访局。
与开发商交涉:
2006 年 1 月 13 日晚上,旅游公司的执行总裁唐某某得知夏某理举报了公司开发的项目,担心这会对工程进展产生不利影响,就通过开发区的有关人员了解到了联系方式,打电话约见熊某。第二天,夏某理、夏某云、熊某和唐某某见了面,把举报信和索赔材料都交给了唐某某。夏某理还声称 “要是不满足我们的要求,就要举报这个项目不合法,让这个项目搞不下去”。唐某某为了避免举报行为给项目带来不好的影响,就答应给夏某理赔偿,还主动给熊某打了电话。夏某理让夏某云陪着熊某继续和唐某某交涉,最后谈妥了由唐某某方赔偿 25 万元。1 月 19 日,夏某理、夏某云、熊某在承诺书上签了字,然后收到了唐某某首期支付的 10 万元。
案件进展: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在 2006 年 8 月 22 日作出了(2006)安刑初字第 221 号刑事判决,认定这三被告人犯了敲诈勒索罪,分别给他们判了有期徒刑。一审宣判之后,这三被告人不服,提出了上诉。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07 年 6 月 5 日作出了(2006)湖刑终字第 66 号刑事判决,撤销了原判,宣告这三被告人无罪。
三、法院的裁判思路
(一)一审判决:认定敲诈勒索罪
一审法院认为,这三被告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了要挟的手段,去索取他人的钱财,而且数额巨大,所以他们的行为构成了敲诈勒索罪。于是分别判处被告人夏某理有期徒刑六年,夏某云有期徒刑四年,熊某有期徒刑二年。
(二)二审判决:撤销原判,宣告无罪
二审法院觉得,虽然这三被告人是以要挟为手段去索赔,也获取了巨额的钱财,但是夏某理、夏某云的索赔是基于在房屋拆迁、坟墓搬迁中他们所享有的一定民事权利。要认定这三被告人具有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里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的主观故意,证据是不充足的,所以不能认定这三被告人有罪。因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宣告这三被告人无罪。
(三)裁判要点:索赔行为的法律界定
民事权利的行使:
这三被告人的索赔行为是基于房屋拆迁、坟墓搬迁中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夏某理、夏某云对于拆迁补偿费标准虽然没有什么异议,但是因为亲属不和以及儿子死亡事件没能妥善处理,才产生了重新索赔的想法。这种索赔行为实际上就是行使民事权利的一种方式,不属于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综合判断行为性质:
在认定行为人是不是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时候,对于财物归属确实存在争议的这种情形一定要慎重,要通过行为人是不是属于行使正当权利、签订协议的目的、事后处分行为等这些因素来综合判断行为人到底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只有当行为人明知道财物不属于自己,却故意用刑法禁止的方式把该财物占为己有的时候,才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于那些有争议的、带有不确定性的利益,行为人去索取,实际上是行使民事权利的一种方式,不属于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四、法律适用与裁判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74 条的规定,要是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那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要是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就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还要处罚金;要是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那就得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还要处罚金。
二审法院认为,这三被告人的行为虽然有不太恰当的地方,但是他们的索赔行为是基于房屋拆迁、坟墓搬迁中所享有的民事权利,而且在索赔过程中没有使用暴力或者严重威胁手段,开发商支付赔偿款也是为了避免举报行为对项目产生不利影响。所以,这三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五、怎样规避敲诈勒索罪的法律风险
为了能够避免敲诈勒索罪的法律风险,个人和企业应该做到下面这些点:
明确行为动机:在涉及到经济利益的行为当中,一定要明确自己的行为动机是不是合法的。
避免威胁或恐吓:在经济活动里面,要避免使用威胁、恐吓等手段去迫使他人交付财物。
合理行使民事权利:要是涉及到索赔或者补偿,得确保索赔行为是基于合法的民事权利,避免过度索要。
及时咨询法律意见:在涉及复杂经济纠纷的时候,要及时去咨询专业律师,获取法律意见,防止因为无知而卷入犯罪。
六、结语
通过夏某理等人的这个案例,我们能够明白,法律对于敲诈勒索罪的认定,不仅仅是关注行为人的索财行为,更注重的是其是不是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涉及拆迁补偿和举报违法行为的案件当中,行为人虽然有索赔行为,但是如果其行为是基于合法的民事权利,而且没有使用暴力或者严重威胁手段,那就不应该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这种裁判逻辑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也提醒我们在处理复杂纠纷的时候,要保持理性,避免因为情绪化的行为而卷入法律纠纷。要是您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那就请联系专业律师,去获取法律咨询和辩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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